召唤君王:美国总统的帝王本色
作者简介:于立杰,西南政法大学2018级本科生,维特根斯坦的崇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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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四年一届的美国总统大选,不仅仅是两党的博弈游戏。作为唯一超级大国,其领导人的选替同时牵动着世界局势。就算抛去霸权的光环,在国内政治,美国总统这一职位仍散发的诱人的芬芳。在传统的三权结构中,总统独揽行政大权,可以任命法官,更是拥有对立法的否决权。
随着国家机能的现代化趋势,治理中行政执行的作用愈发重要,行政权得到了极大的扩张,尤其在经济危机和战争的推波助澜下,总统的权威愈发强盛,无怪乎有人用“帝王”来形容尼克松的做派。
这一背景下,自然有人提出质疑,当年带领十三州挣脱英王严酷枷锁的革命先辈们是否期望着一个“帝王总统”统治下的美利坚?总统的扩权是否已然背离了美国革命的初衷?我们是否需要一个不受约束的专权总统?对于自由派知识分子来说这三个问题的答案自然是否定的,这也是他们用来批判行政权力的重要武器。
但对埃里克·纳尔逊这样一位政治思想史学者来说,问题似乎要更加复杂。在其《王权派的革命—美国建国的一种解读》他尝试着用另一个角度去回答前两个问题,最终他给出一个反直觉的答案:美国宪制正是应着王权主义诞生的,1787宪法正是美国革命中王权派的胜利成果,一位帝王式的总统,早已蕴藏在美国宪法的精神之中。
二、何谓王权派
王权派(royalist)的身影在《王权派的革命》中贯穿始终,是当之无愧的主角。自然,我们需要厘清其内涵意义。对“君主制”概念的把握不能脱离近代欧洲政治革命的语境,在此种意义上,“君主制的最显著特征并不是‘国王’的名号或继承制”[1]。欧洲历史上最有名的“君主”屋大维便避开了国王之名而只称“第一公民”,而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波兰的国王都是选举而非继承产生的,“君主制”的实质在于权力的运行方式与绝对限度。
在此视角下“王权派”的核心主张不是对行政首脑的名号或产生方式的限制或保留,而是对行政首脑的自由裁量权或者专权的强调。
在书中,纳尔逊给出了在具体历史中的“王权派”定义;“我们所讨论的这种理解之所以应被称为王权派的,是因为它明确赞同那些在1642-1660年英国革命中支持王权的人所持有的宪政理论”[2]。
具体来说“1642-1660年英国革命中支持王权的人所持有的宪政理论”是指查理一世在1642年下令发表的《对上下两院十九项提议的答复》。而其理论核心是一种建立在非议会制代表理论基础上的执行权观念(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对议会法案的绝对否决权),而非继承制或终身任期制。[3]
简而言之,王权派并不是忠于英国的效忠派,而是彻头彻尾的分离主义者,他们在独立前后都秉持着对议会(不论是英国下议院还是美国国会)的敌意与对立法权的不信任,同时保有对行政权力集中化(集中于一人)的热情与向往,追求着行政权的独立。
三、王权主义的发展与胜利
(一)王权主义在英国的衰落
对王权的拥护在英国有着悠久的传统,但随着17世纪革命,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长期议会的统治开始了,尽管王权复辟后保留了形式上的专权(最重要的是对立法的绝对否决权)但却没有国王敢于使用。从1730年代开始,一批理论家就主张,英国君主制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立法机构所吞噬,它变得太虚弱。
对此观点最有影响力也是最精妙的论述来自于孟德斯鸠。孟德斯鸠极力主张需要有一个独立的执行官,他认为“如果执行官无法制约立法权的话,后者将变得专制起来。”[4]而此处所说的制约正是国王的否决权:“执行权应凭其否决的能力而在立法过程中占有一席之地,否则,它的专权很快就会被剥夺一空。”[5]
当我们对标18世纪的英国政治,就会发现诸多主权者权力在整整两代人的时间里都是被一种复合多元的执行权所行使。虽然其名义上仍叫作“王权”,但其成员却来自于上下两院。而这种设计在孟德斯鸠看来是与“自由”不相容的,因为“这两种权力(即执行权与立法权)必然会融为一体,相同的一批人将能够同时掌控这两种权力”[6]。
让我们看看孟德斯鸠最后的预言吧,“公民在这些共和国里可能处于什么样的境况呢?我们不妨看一下。由官吏组成的法律执行机构,同时拥有立法者所应有的一切权力,所以,践踏国家、摧残公民就变成了很简单的事情,一切由它的意愿所定。”[7]
大卫·休谟也表达了同样的担忧,在其论文“论议会的独立性”中写道:“英国宪制分配给下议院的权力是如此之大,以致其可以绝对控制其他政府部门。”在休谟看来,议会法案须经国王同意的惯例已成一桩闹剧:“国王的立法权已明显构不成对下议院的恰当制约。尽管国王在制定法律时仍享有否决权,但事实上它已变得无足轻重,只要是两院同意的肯定会成为法律,国王的同意也就是形式而已。”
在今天看来,似乎英女王扮演着一个吉祥物似的角色也并无不妥,但在十八世纪,作为行政权代表的内阁首相制还未完善,辉格党一党独大控制议会,这样一来对立法权的实质限制就近乎于无了。
立法权无限制的现状,引发的最为严重的后果便是对本土对殖民地的压榨与剥削,由于殖民地人民在议会并无代表(就算有也因其绝对少数而丧失话语权),议会可以毫无阻力的通过的苛刻的贸易与税收法案。在英属北美,殖民地的不满日益累加,最终形成了对英格兰议会正当性的巨大质疑。
(二)抵抗议会的工具
为何要服从于英国的法律?答案似乎不言而喻,拥有立法权的英议会自然可以制订适用于一切帝国臣民的法律。但当早期美国革命者回顾历史时发现,最早的殖民地与本土的契约关系是在一张张特许状上体现出来的,特许状上明确载明,作为北美土地发现者所有者的英王给与殖民者土地,提供补给,同时要求殖民者的效忠与租金。
可以说这一份份特许状与日后为北美殖民地立法的英国议会毫无关联。北美殖民地本属于英国国王的私人领地,是国王私人的海外领土,就像联合之前的苏格兰,以及更早的诺曼底,是不受英国议会管辖的,自然不为英国议会的法律所约束。
第一个为美洲殖民地立法的议会法案,1651 年《航海条例》便是由弑君后的长期国会通过的。也正是这个议会宣称:国王的“所有领地与领土”现在都归属于“本国的最高权力,暨议会中的人民代表”。在王权主义的视角下,“查理一世死后,僭用国王之权的英格兰联邦议会自然而然地认为,它们也因此获得了对于北美殖民地的最高权力”。而这在立法上“篡权”的条例甚至直到1660年复辟之后也仍然有效,由此开创了一个非常恶劣的先例,被用来为议会日趋厚颜无耻地侵占国王统治北美领地的专权辩护。
所以,重申国王的正当权利——对北美殖民地的保留权力,自然就是排除英格兰议会挟制的最好办法。美国王权派也在这个时候悄然形成,他们认为:只要乔治三世运用自身所拥有的否决权,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否决英国议会对北美殖民地的严苛法案,帝国危机自然迎刃而解,殖民地的权益自然会受到保护。
爱德华·班克罗夫特的《评〈重审大英帝国及其殖民地之间的争论〉》可谓这种观点的集大成者。班氏提出,殖民地居民来到新英格兰并非是因为英王暴政,恰恰相反,他们在此地以特许状的方式效忠于英王,并寻求后者的保护以逃避议会专制,而英国议会其后对于殖民地的立法行为才是一种对国王专权的“篡夺”。这一套关于殖民地历史的全新叙事后来迅速为威尔逊、汉密尔顿等人所接受,并逐渐发展成为纳尔逊笔下的“爱国王权主义”。
然而事实最终证明,爱国王权主义无法为帝国面临的分裂危机提供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原因很简单,乔治三世并不打算按照他“臭名昭著”的斯图亚特前任的方式行事,他在1775年9月写信给诺思勋爵,表明自己已决意继续“为立法机构而战”:要么当一个议会制下的君主,要么就什么都不当。他不会试图恢复搁置已久的国王专权,以使自己成为美国王权派们所期待的那种君主。
相应地,国王于1774年11月向议员们担保,他将“坚定抵制一切试图前弱议会对于所有领地之最高权威的企图。”他把第二届大陆会议所提交的最后请愿书扔在一边,并于 1775年8月23日宣布殖民地处于叛乱状态。“这些铤而走险的阴谋的始作俑者”他在10月25日面对上下两院的演讲中说,“叛乱者只是为了‘掩人耳目’才宣称高度效忠于我,可实际上却在准备大规模的反叛”。
在今人眼中,乔治三世似乎没有一位君主的魄力与应有的对权力的野心,只是乖巧地满足于终身执行官的角色,他当然是出于自己的安危这么做的,如让·路易斯·狄龙也在《英格兰宪制》中所说:“有这样一个准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一个君主的物资供应同时倚赖于几个议会的话,那么事实上他就哪个议会都不倚赖。而美国殖民地的代理人(本杰明·富兰克林)在面对下议院的质询时便以三言两语表达出了这种想法,他说:‘向国王提供供给是美国人将自己托付给国王的唯一方式。’没有什么比接受美国人的这种想法对英国人的自由来说更为致命的了。如果美国人有自己独立的议会,直接与国王交涉并给予后者特别津贴,这将彻底消灭作为自由守护者的英国议会自古以来的权力。”议会恐惧国王的专权,而美国一旦划归为国王的私人领地,必然导致对议会的压制。可以说如果乔治三世敢于支持美国人的诉求,那么议会自然也敢于将他们的君主再一次送上断头台。
当国王怒斥叛乱的演讲传到北美后,那些几个月前还拥护斯图亚特王室及国王专权的美国作家们,在伤心失望之余开始将矛头对准国王甚至君主制本身。但即便他们现在开始反对此前残忍拒绝了他们的乔治三世,他们也依然认为,国王陛下本来有权利承担17世纪议会革命之前英国君主以特许状的方式所行使的专权。
《独立宣言》最终将乔治三世斥为暴君,这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他与其他人一道使我们受制于宪法所未规定、法律也未承认的管辖权,并且同意了那些本不成立的法案(He has combined with others to subject us to a jurisdiction foreign to our constitution, and unacknowledged by our laws; giving his Assent to their Acts of pretended Legislation)”[8]。恰恰因为美国革命者们依然相信国王享有宪法上的专权去“拒绝同意”议会的法案,他们才有资格谴责国王拒绝代表殖民地行使其否决权。
乔治三世之所以能够被称为“暴君”,就是因为人们假定他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力要比一百多年来所有英国君主所主张的权力都大。事实上,大陆会议所声称美国“解除效忠”的对象是“英国国王”,正是因为除此之外,他们从不承认自己还效忠于其他什么机构。
(三)1787的胜利
如果美国革命者或者说那些“王权派”仅仅将王权主义理论当作一种反抗英格兰议会的策略的话,那么故事也就到此为止了。但这些王权派其实在内心坚信这一理论,他们将北美所受的压迫,归因于不受控制的立法权与暗弱的行政权,为了避免这一悲剧再次发生,在1787的制宪会议上王权派抛出了自己对美国未来宪政的构想。
在1787年6月1日讨论执行权问题时,詹姆斯·威尔逊自认有责任带头主张创设一个可行使专权的、强健有力的行政首脑,他率先提出动议“执行权应集于独一人”。在詹姆斯·威尔逊看来,18 世纪的英国历史充分表明,专制的危险更多来自于立法机构,而非来自执行官。一个强大而独立的执行官非但不是人民自由破坏者,反而是人民自由的捍卫者,可以凭借其拥有的专权(如对议会立法的否决权) 有效遏制住议会的专制倾向。而与受地方利益及派系偏见束缚的议会相比,由独一人所构成的行政首脑因其无所偏私,反而更有可能代表人民的整体利益。
威尔逊的上述观点在制宪会议过程中无疑遭到了诸多代表的质疑,来自弗吉尼亚的埃德蒙,兰道夫反对称:“主张‘执行权集于独一人’将造就‘君主制的胚胎’。”并坚称美国人“没有理由去建立一个以英国政制为样板的统治模式”。[9]
作为威尔逊最得力的盟友,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公开表示:“就其个人观点而言,他毫不犹豫地认为英国政制是全世界最好的一种,因为在世界诸多政体中,只有英国宪制能够将集体的力量与个体的安全相结合”。而无论是“集体的力量”还是“个体的安全”,在本质上都是因为英国宪制中拥有一个强有力的、独立的行政首脑(当然这里汉密尔顿所指的是斯图亚特式专权君主制下君主拥有的权力,是乔治三世在法律形式上有,但从未真正行使的权力)。
正如纳尔逊所言,汉密尔顿“与兰道夫一样将总统视为‘君主制的胚胎’,只不过汉密尔顿对此表示欢迎,而兰道夫则表示谴责”。[10]而制宪会议所通过的美国宪法表明,是“欢迎”君主制的威尔逊与汉密尔顿——而不是“谴责”君主制的兰道夫——最终占据了上风。他们如愿以偿地在宪法中设立了一位“帝王式总统”,其所保留的诸多总统专权使得“美国总统可以将英国国王只能在理论上去做的事情付诸实践,而这正是王权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11]依据新生的美国宪法,美国总统所享有的权力比此前一百年间任何一个英国国王的权力还要大。
四、结语
纳尔逊以一位学者的细致,重新阐释了美国革命的意义与宪政的设计目的,但并未僭越的去对前文第三个问题加以评判,今天的美国总统是否已然过度专权?对此,笔者认为,美国革命中王权派所处境遇,与当代美国有着巨大的不同,对国父们意图的理解绝不能离开当时的“语境”,美国革命正是在对英国专断议会的反思中生发而来,立法权代表着最切近的压迫与暴政,于是为对抗不受约束立法权的可能,树立一个具有“关键否决权”的国王便尤为重要。但他们完全不会想到要创设一个可以随意发布行政命令的总统。对立法权机构的制衡远比对行政权的提升来得重要,或者说创设强大的行政首脑也只是手段之一,只不过在当时最为适宜。而现代美国所面临的问题较当时更为复杂,国家体制也发生着变化,世界大战,经济危机,冷战等等事件都在推动着总统的功用与影响,所以对1787制宪会议的代表们来说,特朗普绝对是一个过于专断绝无法接受的总统,但对现今美国人来说,他只是历来强力总统中一个出格另类的选择。
美国王权派真正所欲的是十七世纪英国有限君主制的宪政体制,这一体制的优点便在于保留了制衡立法权的手段——君主。但这种制度有着制衡权力的功用,同时也会带来种种危险,而其中最大的危险便是宪制僵局。在对司法分支以外,美国宪政体制拥有总统、参议院以及众议院三个分支。这三个分支间有着相互制衡的能力,参议院可以合乎宪法地拒绝通过总统提名的任何人选;众议院也可以合乎宪法地拒绝通过预算。但是如果各个部门滥用这种权力,则将会造成行政体系的彻底瘫痪,宪政反而会为社会带来危机。而限制滥用的保障却是一系列不成文的政治规则,保证妥协的达成,但近年来,尤其是在党争激化,社会撕裂,如特朗普般的民粹政治家受到欢迎的背景下,这些不成文的妥协共识已然岌岌可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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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美〕埃里克·纳尔逊: 《王权派的革命: 美国建国的一种解读》,吴景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 年,第9页。
[2] 前引【1】,第10页。
[3] 前引【1】,第12页。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夏玲译,红旗出版社,2017,第162页。
[5] 前引【1】,第162页。
[6] 前引【1】,第164页。
[7] 前引【1】,第142页。
[8]〔美〕《独立宣言》
[9] 前引【1】,第 227 页。
[10] 前引【1】,第 233 ~ 234 页。
[11] 前引【1】,第2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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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 张睿哲